(2015)巩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帅与马春旭、赵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帅,马春旭,赵晴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赵帅,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春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晴晴,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春旭、赵晴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春旭、赵晴晴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春旭、赵晴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春旭、赵晴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