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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文勇与四川省蓝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勇,四川省蓝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委托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蓝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4楼21号。法定代表人唐信先,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廷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蓝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27元,退回上诉人文勇。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泾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