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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贾志军与张元涛、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军,张元涛,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贾志军,住包头市。原告张元涛,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春,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军、张元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军、张元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志军、张元涛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智慧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