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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增峰与李时夺、高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增峰,李时夺,高亚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05-1号原告:付增峰,农民。被告:李时夺,司机。被告:高亚如,冀T×××××号轻型货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增峰与被告李时夺、高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增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高亚如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冀T×××××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增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亚如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二、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