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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蓬泉与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蓬泉,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晋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陈蓬泉,男,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一凡,原告的母亲。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赖庆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莺、邹尚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蓬泉诉被告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蓬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陈蓬泉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