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郭爱娃、雷秀英与张晓勇交通肇事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娃,雷秀英,张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娃,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雷秀英,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晓勇,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爱娃、雷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勇交通肇事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申请人郭爱娃司法救助8万元。现我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剩余112330.9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漳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贾正海审判员 温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