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与苏景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苏景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29号原告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罗德超,厂长。委托代理人陆华,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景尤,成年。委托代理人许桓榕,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与被告苏景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思县手工业农具厂负担。审判员 吴敏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