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