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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涛与陈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张涛,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陈文奇,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原告张涛与被告陈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文奇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