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尚世明与刘志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世明,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尚世明,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尚德智,男,满族。被申请人:刘志军,男,系吉FH72**号车辆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志军驾驶的吉FH72**号车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刘志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军驾驶的吉FH72**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