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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增康、郑世杰申请执行许圣飞、陈永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增康,郑世杰,许圣飞,陈永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叶增康,男。申请执行人郑世杰,男。被执行人许圣飞,男。被执行人陈永珊,女。本院受理的叶增康、郑世杰申请执行许圣飞、陈永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原告叶增康、郑世杰与被告许圣飞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协助原告叶增康、郑世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转让费用由原告叶增康、郑世杰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许圣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叶增康、郑世杰支付股权转让金400万元。因被告许圣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叶增康、郑世杰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圣飞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X)。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圣飞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百忠审判员  杨林友审判员  崔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浩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