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