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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仲秀琴申请执行张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仲某某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