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恒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仲秀琴申请执行张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仲某某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