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进宝与马亚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