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贵山与黄文吉、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山,黄文吉,何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67号原告:何贵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辉,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吉,农民。被告:何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山与被告黄文吉、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何贵山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