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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贵山与黄文吉、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山,黄文吉,何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67号原告:何贵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辉,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吉,农民。被告:何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山与被告黄文吉、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何贵山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