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94号原告耿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2月8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7年3月5日双方生有一子张松昊。婚后,双方常为经济等家庭问题发生分歧,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3年6月26日,原告曾向我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2013年9月至今,双方仍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冷战,婆媳关系严重恶化。2015年年初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再次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松昊由原告抚养,被告你每月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经济问题,发生争执仅因为被告责备原告过度消费。双方矛盾也是因原告过度消费引起的。原告不仅光花自己的钱,还把给孩子存的也花光了,因此双方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至于婆媳关系,自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再没见过婆婆,双方并无矛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张松昊身份情况;3、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事实;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十二街的房屋贷款20万元;5、招商银行信贷合同一份,证明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的房屋贷款7万元;6、还款明细一份,证明原告用自己的工资为十二街的房子还款;7、借条六份,证明西固区十二街房屋的首付和装修费用均系原告向其母亲的借款。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第1、2、3、4、6份证据均无异议;对第5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份信贷合同仅证明原告贷款7万元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该7万元贷款的用途;对第7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部分借款被告均不知情,且借款人系原告的母亲,所以借款是否属实无法得知。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照片17张,证明2013年至2014年11月期间原、被告带孩子出去旅游和微信内容,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被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无异议,对第2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感情现在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12月8日,双方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西民字第2189号。2007年3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张松昊,现就读于兰化一小。婚后双方常因经济等家庭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6月26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2013)西福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但了解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在庭审中双方均认为经济问题为其之间的主要问题,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所举证据照片17张,其中旅游照片系2014年8月原、被告带着孩子分别去西安、青海旅游,照片中不难看出一家人和睦有爱。而微信照片系2014年8月、11月期间双方微信交流聊天内容,从内容上看出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较深的夫妻感情。以上被告提交的照片,其真实性原告表示无异议,且被告的照片内容均发生在2013年6月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说明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虽然原告提供了(2013)西福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或者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能够认识到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相互尊重,相互改正,相互理解,还是能够更好的共同生活,共同将抚养孩子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