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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隅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映高,邓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隅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李映高,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被执行人邓九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本院在执行李映高与邓九成(2014)林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映高向我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林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洛桑达瓦审判员 坚  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贡秋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