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金龙村龙泉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金龙村龙泉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黎某某,女,201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理人张小梅,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金龙村龙泉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金龙村。法定代表人金其兵,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金龙村龙泉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