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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意君、徐国平与徐国平、杨飞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意君,徐国平,杨飞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71号原告毛意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平。被告杨飞优。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意君诉被告徐国平、杨飞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意君于2015年6月1日以准备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平、杨飞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意君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意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