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候金玉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玉,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候金玉。被告: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玉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金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候金玉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