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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代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彭代云,男。本院受理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彭代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彭代云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先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红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