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定志与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志,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叶定志。被告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定志诉被告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定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定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定志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384元,由原告叶定志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