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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人民陪审员  冯延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