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人民陪审员 冯延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