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代友伦与武汉瑞特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友伦,武汉瑞特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1号原告代友伦。委托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瑞特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贻元。委托代理人余胜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友伦诉被告武汉瑞特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友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友伦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友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