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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俊与姚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姚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680-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姚卫华,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姚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卫华名下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