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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与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毛东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菁。被执行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学。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珠环违改字(2014)32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珠环违改字(2014)32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环违改字(2014)32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