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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与商河县贾庄镇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执字第31号申请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李增禄,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军,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来光,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更尧,该镇政府干部。申请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份擅自占用郑家村、李家坊村、郑路镇中学土地8165平方米建设道路,硬化面积816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商国土罚字(2014)第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在非法占用的81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165平方米处以罚款(耕地4580平方米按2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585平方米按18元/平方米),总计16529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罚字(2014)第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罚字(2014)第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罚字(2014)第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165平方米处以罚款(耕地4580平方米按2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585平方米按18元/平方米),总计165290元。二、限被执行人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165290元。三、如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2379元,由被执行人贾庄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