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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长顺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顺,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顺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楠、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11月间,在鞍山市铁东区五环酒店内,被害人邹娜通过朋友殷安辉找到被告人王长顺联系办工作。被告人王长顺谎称能将邹娜办入鞍山市养老院工作,并通过殷安辉向邹娜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2年7月7日,邹娜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附近中国银行汇给殷安辉15万元,殷安辉于同年10月9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一鞍山银行网点向被告人王长顺指定的杨蔚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杨蔚将此款于当日在鞍山市铁东区鞍山银行胜利支行汇给王长顺6万元,另外4万元取现后在鞍山市五环宾馆内交给王长顺。王长顺未帮邹娜办理工作并找他人帮助其隐瞒真相,后王长顺更换联系方式逃匿。2013年11月30日,被害人邹娜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19日,王长顺家属返还邹娜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月9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德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德州站售票厅将王长顺抓获,将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长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娜的陈述,证人王丽云、杨蔚、李娜、杨波、殷安辉、吴桂芝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存款凭条,收条,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指控被告人王长顺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长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返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长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长顺被先行羁押5日应予折抵。即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朱芳瑶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