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麦志坚,该公司的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单庆勋。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15日前履行支付欠款21725元给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由于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实得款11660元,尚欠款70987元及利息等。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因欠下其他债务,其财产已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另尚欠何某等42人工资款352938元。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