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银萍与董海、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萍,董海,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徐银萍。被告董海。被告XXX。原告徐银萍与被告董海、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海、XX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银萍诉称,2012年11月30日被告董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陆续归还了30000元,余款一直为归还。该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海、X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董海以需购车缺钱为由向徐银萍借款5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30日,董海向徐银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向徐银萍借款50000元。后董海陆续归还徐银萍30000元,余款一直未予以归还。为此,徐银萍诉讼来院。董海与XXX于2002年2月1日结婚,在2015年1月26日查询时,二人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海向原告徐银萍借款50000元,有董海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借款后,董海归还了30000元,原告徐银萍要求被告董海归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借贷债务发生在被告董海与被告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海与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海、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10日向原告徐银萍归还借款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徐银萍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xx60)。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海、X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董海、XXX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