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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清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某),男,1969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主,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8年11月12日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人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