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清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某),男,1969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主,男,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8年11月12日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人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