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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扎西当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当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25号罪犯扎西当州,男,生于1959年2月2日,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扎西当州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若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未缴纳)。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当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梓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