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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辉、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黄辉,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负责人钟善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陈溢成,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辉,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被执行人周平,女,汉族,191年11月1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雪枫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辉、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217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为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阳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