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光与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李光,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赵娜,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李光诉被告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诉称:被告赵娜于2014年至2015年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30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时原告要求被告借款到期立即还款,被告承诺及时还原告欠款。被告仅于2014年12月份左右还了3000元,余款至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上午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下午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130000元,均为现金形式借款。被告均当即出具了欠条,共三张,其上载明了借款数额、借款日期,由借款人即被告本人签名和按手印。其中一张40000元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另外一张欠款40000元的欠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欠款50000元的欠条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被告赵娜借款后,仅还了3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原告李光提供的证据有:1、起诉状及当庭陈述;2、借条原件3张。被告赵娜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光与被告赵娜之间的借贷事实存在,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3份在卷佐证。因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其中一份借款40000元的未约定借款期限,另两份借款均约定了借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未偿还的借款1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赵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光借款127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娜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