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正全与孙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全,孙清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杨正全,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清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全与被告孙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全负担。审 判 长 吴绪华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