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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正全与孙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全,孙清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杨正全,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清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全与被告孙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全负担。审 判 长  吴绪华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