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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金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