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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福建省安溪县九吉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九吉茶叶有限公司,陈忍恒,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九吉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乐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忍恒。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喜。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九吉茶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忍恒、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即福建省安溪县系案涉买卖合同履行地为由,主张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应当移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陈忍恒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陈忍恒以浙江天猫网络公司作为案涉产品销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由将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作为该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移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