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健宏故意伤��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145号罪犯李健宏,男,出生于1983年8月5日,甘肃省靖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平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较好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平凉监狱撤回对罪犯李健宏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