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