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爱君与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君,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君被执行人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本院在执行胡爱君与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劳仲案字的(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胡爱君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劳仲案字的(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