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某,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郭俊光人民陪审员 张步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