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某,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郭俊光人民陪审员  张步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