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葛永威与侍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威,侍纪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葛永威,居民。被告侍纪君,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威与被告侍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永威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葛永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