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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葛永威与侍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威,侍纪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葛永威,居民。被告侍纪君,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威与被告侍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永威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葛永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