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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