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