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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蒙某甫、陆某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蒙某甫,陆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蒙某甫被执行人陆某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蒙某甫、陆某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两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某玉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划拨,并将划拨款项全部交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3)钟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有光审判员  温海田审判员  周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保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