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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杰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杰,男,1977年9月1日出生;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杰、被害人朱×的诉讼代理人肖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14时许,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会同北京市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丰台城管卢沟桥执法队、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在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联合执法,开展清理非法洗车点行动过程中,查扣了非法洗车点经营者黄少杰的相关洗车工具。后被告人黄少杰驾驶一辆白色福田牌面包车撞向正在执法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及车辆,当场撞伤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副科长金×、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朱×及保安员林×,并造成城管、派出所的两辆车辆受损,过程中致警车内的民警张×1、陈×受伤,致被害人朱×闭合性腹部外伤,腹膜后血肿,小肠部分坏死、急性腹膜炎,多处软组织开放伤;致被害人金×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桡骨头骨折;致被害人林×多发软组织挫伤,右上臂、左小腿瘢痕形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金×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林×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少杰于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少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少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不予认可,并当庭辩称:其是为了避让其他车辆才不小心开车撞到执法人员以及车辆,其没有撞人、撞车的主观故意,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定罪处罚。被害人朱×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黄少杰驾车故意冲撞正在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及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中朱×被撞成重伤二级,并构成九级伤残,至今仍在医院治疗;被告人黄少杰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恶劣,且系累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会同北京市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丰台城管卢沟桥执法队、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在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联合执法,对该路段的非法洗车点进行取缔,执法过程中查扣了非法洗车点经营者黄少杰的相关洗车工具。后被告人黄少杰驾驶一辆白色福田牌面包车撞向正在执法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及车辆,当场撞伤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朱×、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副科长金×及保安员林×,致警车内的卢沟桥派出所民警张×1、陈×受伤,并造成部分执法车辆受损。被告人黄少杰的行为致被害人朱×闭合性腹部外伤,腹膜后血肿,小肠部分坏死、急性腹膜炎,多处软组织开放伤等,经法医鉴定,朱×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致被害人金×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桡骨头骨折,经法医鉴定,金×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林×多发软组织挫伤,右上臂、左小腿瘢痕形成,经法医鉴定,林×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少杰于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的陈述:2014年9月22日下午,我所在的水务部门和城管执法队、卢沟桥街道、派出所一起对丰台区大瓦窑北路那片的非法洗车点进行联合执法。我们之前对那里的非法洗车点进行过处理,但没有效果,非法洗车点还是继续经营。当天14时30分许,我们联合执法人员正在对非法洗车点进行检查,我当时面向西站在路边,突然被一辆金杯车撞倒,我倒在那辆金杯车的前车轮下,那辆车还要向前碾压,不知道被谁制止了,后来我们同事将我送到医院。那辆金杯车是从我后面撞的我,我不知道是谁撞的,后来才知道是黄少杰,我与他没有个人矛盾,他肯定是对我们联合执法不满才开车撞的我。我的小肠被截了50公分,内脏多处受伤,一直在医院治疗。2、被害人金×的陈述:2014年9月22日14时许,丰台区卢沟桥街道会同丰台区水政监察、城管执法队、卢沟桥派出所对大瓦窑北路上的非法洗车点进行取缔。之前我们曾组织过类似的执法,对那些非法洗车店铺断水、断电,但他们又改用面包车装水、发电机、水泵等,搬到路南进行非法洗车。当天下午,我们执法人员沿着大瓦窑北路从西向东进行执法清理,在路南共取缔了三家非法洗车点,并对洗车装置进行暂时扣押。当我们对最后一家非法洗车点的洗车装置暂扣完毕后,装车准备离开时,我当时面朝西站立,我感觉从侧后方过来一辆面包车,车速很快,但我已经来不及躲闪了,那辆车撞到我身体的右后侧,之后我就没有印象了,我只记得后来同事把我从车底下拉出来送去了医院。到医院后,我才知道朱×、林×也受伤了,后来听说开车撞我的人在撞倒我们三人之后,又撞了城管的执法车,这个开车的人可能也受伤了。我们当时在小屯西路和大瓦窑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个非法洗车点进行执法,我记得我和朱×、林×当时站在城管的面包车尾部,城管面包车停在大瓦窑北路路北,车头朝西车尾朝东,我当时面朝西站着,那辆撞我的车是从东往西开过来的。3、被害人林×的陈述:2014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丰台区城管执法局、水务监察大队、卢沟桥街道城管科、卢沟桥派出所四个单位一起对无照经营洗车点进行联合执法,当时我一直在那家无照洗车点旁边待着,面朝北站立,背后是马路。突然我听到有汽车急加油门的声音,还没来得及看,我就被一辆金杯车撞了。那辆金杯车从我的右侧开过来,先撞倒了站在我右侧的金×和另一个人,然后撞的我,接着金杯车撞了停在我左侧的城管执法车和派出所的车后熄火了。那辆金杯车的前挡风玻璃都碎了,车头已经撞得陷进去了。之后我就被送往医院了。当时金×和另一被撞的人都在我右边,我们三人站在金杯车行进的路线上。4、证人张×1、陈×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我们派出所配合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城管、水务局处理违章占道的洗车点。在查处即将结束时,我们二人回到警车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在把扣押的洗车工具往城管执法车上装。突然一辆无牌照的白色面包车由东向西向工作人员冲过来,撞倒了三名工作人员后,那辆车撞在城管执法车上,城管执法车又撞在我们警车上,警车又撞在后面一辆汽车上,我俩的身体被震了一下。我们下车后发现警车的左前侧及后侧被撞坏;城管执法车前后被撞,右侧车门被撞掉;那辆面包车的前部撞坏了,前挡风玻璃撞碎。城管和办事处的保安将那辆无牌照面包车的司机控制住,其他工作人员把被撞倒的工作人员从面包车底下拽出来,然后送医院治疗。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受伤,他们是被那辆面包车撞伤的。我们二人的伤是因城管的执法车撞在我们警车上被震伤的。那个撞人的司机是在丰台区小屯西路与大瓦窑北路交叉路口西侧路南做非法洗车生意的,他是被执行人,这个人之前在城管对其处罚时就不服,不同意执法人员暂扣其洗车设备,但当时没有和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5、证人张×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22日14时许,我看见大瓦窑路上来了几辆车,有城管的一辆金杯车和一辆小卡车,还有警车,其他的车辆不知道是哪个单位的。大瓦窑路上有三个流动的非法洗车点,我们对面路北有一个,我们西边50米远的路南有两个。我看见城管工作人员把三个非法洗车点都控制了,他们把那些洗车工具往小卡车上装,我当时没事就在边上看热闹。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执法人员把扣押物品基本上装车完毕,都集合在路北那个洗车点那里,把最后一点东西装上金杯车就要离开。当时城管的金杯车是头朝西停着,前边是警车,警车朝东停着,车旁边有很多人,有执法人员,也有看热闹的群众,我站在单位门口大瓦窑路南侧的马路牙子下边。这时我看见西边一个洗车点的男摊主开着一辆没有车牌的像是金杯的白色面包车向东去了,速度较快,大概50迈左右,他从我旁边经过时开着右转向灯,我以为他向南走了,我就转身准备回单位了。刚上马路牙子(大概十几秒的样子),我就听到后边一声巨响,那个男摊主不知道怎么又回来了,他所驾驶的面包车头朝西撞到城管金杯车的后边了,还有个人卡在那辆面包车下的前轮位置,头朝北。那辆面包车撞到城管车后已经走不了了,挡风玻璃都碎了,但是司机没有熄火,还在加油门,我能看到车前轮在转,听到车轮抓地的声音。这时有人从面包车的右侧上去把司机推下车,司机在地上大声喊:“我撞死你们”,喊了几声之后就喊“城管打人”。然后有人把卡在面包车下的人拉出来抬上一辆车,还有一个人也被抬上车,那辆车就开走了。我看见现场还有一个人在地上坐着,身上全是血,后来这个人也被拉走了。那个开车撞人的司机是路西边洗车点的男摊主,几乎天天看见,不知道叫什么,那辆面包车是他洗车用的,车上装的是洗车工具。现场有三个受伤的人,有两个人是被抬走的,应该伤情比较重,卡在面包车前轮下边的伤者是被那个男摊主驾驶面包车撞倒的,从车右侧抬走的那个人肯定也是他撞的,那个人全身是血,不省人事。当时那条路上执法人员的车辆都停在路边,只有那辆面包车在路上行驶,不可能有其他交通状况发生。那个司机应该是故意开车撞向执法人员的,因为我听到的撞击声音很大,车速应该是很快的,面包车撞上城管的车之后走不了,那个司机不熄火还加油,前轮干转,被人推下车后还喊“我撞死你们”。经其辨认,黄少杰就是在案发现场驾驶车辆故意撞伤城管人员、下车后还喊“我撞死你们”的人。6、证人刘×1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4时许,我在店内听到外面有人喊叫,我就到屋门口看。我看到西边的马路南侧有城管队员在查抄洗车点的工具,过了一会,那些执法人员到了我店的东侧,对那里的洗车点进行清理,并将那些洗车工具装上车。当时有一辆城管的车停在路中间靠右,车的里侧站着几个执法人员(位置在车和人行道之间)。执法人员正在装工具的过程中,有一辆面包车突然冲了过来,直接撞到了执法人员,当时已经有人被压在车下了,但这辆车没有停,又加油向前开,撞到了城管的金杯车才停下来,那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都撞碎了。其他执法人员就过来救人,并将开面包车的司机制服,我看到那个开车撞人的司机是黄少杰。当时我看到黄少杰驾驶面包车从西边那个洗车点向东开了出来,但是我没看到车是在哪里掉头回来的,之后就看到面包车突然出现在视线中,把执法人员撞了。黄少杰开车撞人时没有减速迹象,他开车的方向就是站在城管车里侧的执法人员的位置,如果他改变方向也应该是撞向东,而不是人群的方向。我感觉他就是想撞人,我听到了加油门的声音,他先撞到人后没有停,又加油接着向前撞,撞了第二次后才停了车。7、证人熊×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4时许,我看到城管工作人员和保安员正在对路边的非法洗车点进行执法。当天出事之前,我在附近一个小区门口看到那个无照洗车的男子与保安人员大声说话,之后他快步进入了金杯车的驾驶室(白色,车号不详),开车向东走了,当时旁边的保安说:“这小子要闹事”,很多保安人员就一起向东快步走去,我也跟着去看,接着我就听到撞车的声音。我当时站在马路南侧,离城管和公安的执法车有二十多米远,我看到刚才开车离开的那个洗车男子直接驾驶金杯车撞到了城管的金杯车上,城管的金杯车被撞出后又撞到了警车。那个洗车男子驾驶的金杯车前挡风玻璃、前进气格栏等都掉了,城管车的右后车门、车尾和前杠都损坏了,警车损坏不太严重。我不认识那个金杯车司机,但是知道他是附近洗车的,经常在路上见到此人。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8、证人罗×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4时至15时,在丰台区小屯西路与大瓦窑交叉口那里,有城管工作人员对我店东侧的洗车点进行清理,查抄洗车工具,我就在店门口看,突然有一辆金杯车冲过来撞到了城管人员以及车辆,声音很大,我看到有两名执法人员被撞倒了。当时城管的车靠近路中间停着,城管人员在车的外侧,靠近人行道的位置。由于事发很快,我没注意是先撞到人还是先撞到车。金杯车司机是附近开洗车点的一个男子。9、证人郭×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我在小区值班,下午14时30分许,我听到“咚”的一声巨响,我看见在小区B区北门东侧路北面有一辆白色金杯车将一辆城管的金杯车撞了。当时城管和民警正在联合执法,我感觉那辆金杯车是故意撞的城管车,路那么宽不可能无故撞上。10、证人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22日14时30分,我们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以及卢沟桥派出所、城管卢沟桥办事处分队、丰台区水政监察四个部门联合执法,对小屯路那里的非法洗车点进行查处,大概在14时40分许,我们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快收尾,东边洗车点的非法用水设备都装上车了。这时我听到从东边传来汽车发动机的声音,我抬头一看,一辆类似金杯的面包车已经从东边冲着我们执法人员开过来,将水政监察一名叫朱×的同志撞飞出去大概五六米左右,并且把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副科长金×也撞倒在地,车的右前轮从金×身上辗了一下,然后撞到了城管分队的车上,还把一名城管的人撞倒。那辆车后倒了一下,车轮又辗上了金×并且推着金×向前开了几米,又撞上城管的车后才停了下来。之后我们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将开车的司机从车上拉下来控制住,之后我就带着金×和朱×到医院去了。金×、朱×、林×三人被撞伤,金×和朱×伤情较重。金×上身被车轮辗压了两次,还被车轮推着向前搓了几米,上身有多处擦伤,屁股上被擦掉一块皮,两个膝盖上也有擦伤;朱×当时已经被撞飞了,身上有多处伤,人已经昏迷;林×的左手被划了一道大口子,腿也被撞的走路不方便了。撞人的车是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上只有一名司机,是西边非法洗车点的老板。当时我们正在东边的洗车点进行执法的收尾工作,那辆金杯车冲着我们人堆径直了开过来,没有变向、没有减速,撞到城管的车后往后倒了一下,又向前撞那辆城管车,当时有几辆车连着放了一排,因为惯性都被撞了。那个司机的洗车点刚刚被我们查抄,明显就是开车冲着我们的人撞的,车在行进过程中并没有拐弯也没有减速,甚至是加速过来撞的人,并且那名司机开着车嘴里还喊着“我撞死你们”之类的话。经其辨认,黄少杰就是在案发现场驾驶车辆故意撞伤执法人员的人。11、证人孙×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那个开车撞人的男子叫黄少杰,他在大瓦窑北路经营非法洗车店,之前我们多次对他进行过处罚。案发当天,我负责对黄少杰家的洗车点进行查处,现场好像有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上装的是洗车工具,我们把他家的洗车工具往城管的一辆货车上装,当时他没有说什么。之后我们就去万科假日风景小区北门对面的那个洗车点,到了之后我站在城管金杯车的北边,金×和朱×在路南站着说话,我们相距5米左右,中间隔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对那个洗车点查处完毕后,我当时面朝东看着保安从三轮车上搬洗车工具,这时我听到从东边传来汽车发动机的声音,声音是朝着我们过来的,我被三轮车挡住看不清,我就跳到马路牙子上。我先听到撞车的声音,然后看见黄少杰的面包车挡风玻璃已经碎了,城管的车被撞了,金×在黄少杰那辆面包车下的右前轮位置,头朝北脚朝南,黄少杰没有刹车,还在加油,车往前蹭着走,他嘴里还喊:“我撞死你们。”我们好多人上前用肩膀顶着车,有人把黄少杰从车上推下来,金×在车下已经昏迷了,但是那辆面包车挂着挡,推不动,有人上去把挡位调到空挡,我们把车往回推了一点,才把金×抬出来。我们把金×抬上车准备送往医院,在车上我看见朱×也被抬上来了,他失血过多,伤势较重。经其辨认,黄少杰就是在案发现场驾驶车辆故意撞伤执法人员、并喊“我撞死你们”的人。12、证人刘×2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下午,我们当时在大瓦窑北路和小屯西路交叉口西侧北边一个非法运营的路边洗车摊位进行执法工作,我们正在拆卸气泵的时候,当天另外两个执法队可能已经结束工作陆续向我们这边靠拢,城管车开了过来,我们往后备箱装洗车工具。就在我们装车的过程中,我看见有一辆面包车突然快速往东行驶从我们南侧经过,几秒钟过后,这车就突然飞速朝我们冲撞过来,刮了城管车右后侧一下后,继续向前撞上了正在执法的一名办事处工作人员和一名水务工作人员,把两人都撞倒在地。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都碎了,但车没停下来,又加油再次向前加速行驶,撞了我们单位的吉利车左后侧,同时撞飞了我们单位的一名保安人员。这时我看见水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面包车前面躺着,那辆面包车又再次加油向前加速行驶,车的右前轮从水务局工作人员的身上碾轧过去,我看见那个工作人员流血了。那辆车停下来后,我们就上前把司机拽下来控制住,当时司机说:“反正我也不想活,大不了就死。”后来我们把那个司机交给了警方,把伤者送往医院。当时面包车上就司机一人,没有其他人,我听队员说这人是西侧一个洗车点的老板。那辆面包车没有车牌,车前挡风玻璃在第一次撞击时就碎了,撞击之后面包车有两次加速,第一次加速把保安队员林×撞飞,把吉利车撞开了;第二次加速车的右前轮从水务局工作人员身上碾轧过去。当天还有一个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被面包车撞倒了,他倒在面包车南侧,我当时站在车北侧,没看见他被轧到没有。13、证人杨×1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4时许,我们水政监察会同城管部门、卢沟桥派出所等部门在小屯西路与大瓦窑北路的交叉口进行执法活动,执法内容是清理路边无照经营的非法洗车点。当天我们在这条街上清理了4个非法洗车点,后来发生撞人的地点是其中一个洗车点,位置在十字路口西侧大约40米处的路北,那时工作人员正在那里搬运违法物品,朱队长和金科长在边上指挥,我和金科长站在马路上维护交通安全。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向我们开过来,我和金科长就分别向这辆车打手势,示意他绕行,那辆车也刹了一下车,之后我俩就转头看我们的人搬东西。刚转过头,我就听到身后有汽车猛加油门的声音,回头看到刚才那辆白色面包车向我们冲过来,我赶紧向后退同时大声呼喊,还没等金科长有反应,那辆车就把金科长撞倒在地了,之后那辆车又推着金科长向前走,又把朱队长撞了,并将朱队长挤到另一辆车上后才停下。我们很多人一起将面包车向后推开,先后把朱队长和金科长救了出来,赶紧将他们送去医院抢救。那辆面包车是从十字路口直接向我们开过来的,我听其他执法人员说面包车司机就是西侧路南的非法洗车点的经营人。我觉得这不是交通意外,那个司机是故意撞人,他撞了第一个人的时候没有刹车,直到车走不动了才停下来。我们把那个司机控制住的时候,他还说:“松开我,我整死你们,我能被判几年,等我出来我还弄死你们”。14、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下午14时30分许,丰台区城管、水务局等单位对小屯地区的非法洗车点进行清理。我们到那里后,小屯西路和大瓦窑路交叉口西侧的马路南北两侧都有非法洗车点,我们先去了马路西侧南边的洗车点,当时城管等相关单位人员对这个洗车点进行查处,把相关洗车工具都没收了,但没有对洗车点老板的金杯车进行查处,这个洗车点的老板是一个男子,当时什么话也没说,就是拿手机拍了几张照片。等执法人员处理完之后,大部分人都去马路对面另一个洗车点去了,我和几个保安留在原地配合城管人员给洗车点老板开具处罚单,处罚单还没有开好,洗车点的老板就上了他的金杯车,发动车子往东边开了,当时我们以为他要离开就没有拦他(那个洗车点还有其他人在),然后我们就去马路东边北侧的另一个非法洗车点进行工作。我们几个人朝马路东边走过去,走到半路发现那个开金杯车的男子在前面的十字路口掉头回来,加大油门朝马路边上的执法人员冲过去,具体怎么撞的我没有看见,只听见撞车的声音。等我们跑过去的时候,看见有三名工作人员被撞伤,执法车辆也被撞坏了。之后那名男子就被其他工作人员控制住了,受伤的人员被其他人送往医院。那名男子掉头开过去的时候,执法人员正在马路边上对另一家洗车点进行执法,附近有很多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那辆金杯车冲过去的时候速度很快,没有刹车直接就冲过去了,当时车的冲撞力很大,从车辆的损坏程度就能看出来。15、证人杨×2的证言:当时我距离撞人地点大约30米左右,我感觉金杯车冲过去的车速大约时速60公里,我没有听见刹车的声音,后来这辆车撞上城管执法车才停下来,城管执法车旁边还有警车和我们保安公司的吉利轿车,冲撞力量很大,造成警车和吉利车也损坏了。我跑过去看见至少有两个人倒在地上,一个是卢沟桥办事处的,一个是丰台水务局的,其中一人倒在金杯车底下,我们保安把这个人从金杯车底下拉出来,还有我们保安公司的一个队长林×也受伤了。16、证人徐×的证言:我看到现场有三辆车破损,其中一辆是无车牌的白色金杯车,前机器盖处凹进去了,前挡风玻璃碎了,车头朝西停在路边;还有一辆城管的执法车,车头朝西,没注意汽车尾部是否受损,但车前部撞在停着的一辆警车上了,警车的前车灯处有些损坏。17、证人江×的证言:我是黄少杰的嫂子,我们在丰台区小屯路那里经营洗车点,我们洗车无合法手续。2014年9月22日14时40分许,城管过来对我们的洗车点进行查处,把我们的洗车工具都抄走了,后来黄少杰就开车向东边追城管去了。之后我听到有人喊叫,就去东边看什么情况,过去之后我看到黄少杰在地上躺着,有穿深色制服的不知道什么人踹了黄少杰几脚,我就报警说城管打人,然后我就回家了。黄少杰的伤我不知道是如何造成的,后来听人说发生了撞车。18、证人孙×2(黄少杰之妻)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下午两三点钟,来了几辆城管车,好像还有警车,城管人员把我们的洗车工具装完之后,一个城管叫我跟着他开单子,这时黄少杰回来了,从我手里拿过车钥匙,然后开车往东走了,我不知道他要去哪里。后来我看到人都往东跑,我也过去看,我看见黄少杰被人摁在地上,我家的车在城管的车后边,朝西停着,后来我们被带去派出所。我们的洗车点没有合法手续。黄少杰开车走的时候没有说话,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开车返回来,可能想去城管那里抢点东西。我没有看见撞车的过程,就看见满地碎玻璃,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从现场经过。第二天我去现场,听老百姓说有一个城管人员受伤很严重,全身是血,送医院了。19、证人车×的证言:我是武警总队第三医院急诊科的医生。2014年9月22日,我收治了三名在执法过程中受伤的人,分别是朱×、金×、林×。金×是左侧面部挫伤,左上肢大片量皮肤挫伤,右前臂大片量皮肤挫伤,左侧臀部有大片挫伤,背部有小片多处挫伤,经B超、CT检查无明显骨折,挫伤以换药包扎为主,暂无生命危险。朱×是左侧胸壁挫伤,右前臂、左关节上部上方两处皮肤裂伤3和4cm,深及基层,左大腿外侧有一5×3cm裂伤,部分肌肉撕裂,目前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暂无生命危险。林×是左小腿皮肤划伤、右腰部有小片状皮肤挫伤、暂无生命危险。20、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检验,被鉴定的中型普通客车(无号牌)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21、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朱×闭合性腹部外伤,行剖腹探查、小肠部分切除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被鉴定人朱×闭合性腹部外伤,回肠造瘘术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e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被鉴定人朱×腹膜后血肿,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h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朱×腹部、右上肢、左下肢瘢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2b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综上,被鉴定人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2、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23、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金×右侧桡骨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目前遗有多处瘢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4、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林×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5、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书、病案纸、会诊记录、手术相关材料、出院介绍信,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三名被害人以及民警张×1、陈×的就医诊疗情况。2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小屯西路与大瓦窑北路交叉口西侧40米路北,由东向西可见四辆汽车不同程度造成损坏;东侧第一辆车是一辆白色福田货车,车头朝西,无车牌,车头挡风玻璃呈破碎状,车头前保险杠中间及南侧呈凹陷状,正驾驶一侧车大灯掉落,悬挂在车外,车辆右前车轮东侧地面0.1米处可见一滩血迹(已提取),车辆驾驶室内离合、刹车及油门呈抬起状,车档把放置于空挡,车钥匙门上插有钥匙,副驾驶南侧缝隙处可见一把菜刀(已提取),车身下及车东侧地点未见明显车轮印;白色福田货车车头西南侧停放一辆白色货车(车牌号京JM62**),车身标有城管执法字样,车尾与白色福田货车正驾驶车门持平,车辆副驾驶一侧后尾灯处呈凹陷破损状,副驾驶一侧推拉门掉落,放置于车辆北侧1.8米地面;白色福田货车西侧3.64米可见一辆黑色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京PK1W**),车辆尾部可见凹陷;东数第四辆车为一辆警车,车头朝东,正驾驶一侧车头与城管货车正驾驶一侧车头相撞。27、视听资料证明:该监控的摄像头位于路南;2014年9月22日14时27分,可见一辆城管的卡车由东向西开过,14时33分50秒,一辆城管卡车由西向东驶过,14时35分,一些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由西向东走去,同时一辆警车停在监控显示的正前方,车头朝东,一辆面包车紧跟着停在警车后面,一些工作人员从面包车下车由西向东走去,14时38分12秒,一辆白色面包车由西向东开过,14时38分33秒,停在路边的警车、面包车等车辆被撞击向西移动,随后很多工作人员和路边群众都围在车辆附近;在警车等车辆被撞击之前,未见被告人黄少杰当庭提到的白色汽车从东向西驶过。28、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出具的证据材料登记表(现场拍摄照片)证明:2014年9月22日下午,在丰台区小屯西路与大瓦窑北路交汇处的案发现场,通过照片可见一男子被压在白色无牌照面包车的右侧前轮下,该车辆的车头及前挡风玻璃均损坏,现场其他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29、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卢沟桥街道关于组织实施综合执法行动的协商函”、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出具的来电来信来访阅办单、案件受理登记表证明:因群众多次投诉小屯西路非法洗车的问题,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9月22日下午联合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丰台城管卢沟桥执法队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活动,依法取缔该处的非法洗车摊点。3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少杰的身份情况。32、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2009年3月26日,黄少杰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黄少杰当庭供称自己不是有意撞向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而是为了躲避旁边开过来的一辆白色轿车,且其车辆刹车失灵、方向盘不好使,所以才不小心撞到执法人员和车辆,本院认为,该供述与在案多份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杰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路边依法执行公务的多名执法人员及车辆,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少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少杰辩称其没有撞人、撞车的主观故意,但根据在案证据,多名证人均看到其驾车撞向执法人员及车辆、撞倒人后并未停车仍继续加速向前行驶,并听到其有“我撞死你们”等言语,视听资料可看出当时车辆的撞击力度较大,也未见黄少杰所称的白色轿车案发前在路面经过,车辆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其所驾驶的车辆刹车和方向盘均可正常使用,结合几名被害人的伤情以及车辆受损情况,可以反映出被告人黄少杰当时故意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及车辆的主观心态,而被告人黄少杰的辩解理由,与在案证据相悖,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少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黄少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洋代理审判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