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张某某,男,满族,无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