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王逸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逸超,浙江爱可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国平,何红飞,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王一帆,陈晓凤,俞永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拟稿:打字:核稿1:核稿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俞永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章林法,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逸超。原审被告:浙江爱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王逸超。原审被告:王国平。原审被告:何红飞。原审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陆村)。法定代表人:王一帆。原审被告:王一帆。原审被告:陈晓凤。原审被告:俞永林。上诉人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逸超、浙江爱可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国平、何红飞、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王一帆、陈晓凤、俞永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14年12月12日以资金紧张、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准予缓交一个月的决定。上诉人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在接到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