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魏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