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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魏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