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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志飞与王锡君、何武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飞,王锡君,何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79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飞。被执行人王锡君。被执行人何武龙。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7月24日,本院以(2014)甬奉商初字第7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武龙名下的位于奉化市绿都52幢903室的房屋。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锡君、何武龙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锡君、何武龙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飞案款47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保全费2870元,执行费705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武龙名下的位于奉化市绿都52幢9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3)第05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