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韩云江诉秦振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江,秦振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韩云江,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宁县人,农民。被告秦振亮,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江与被告秦振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韩云江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